时间:2025年03月19日 09:14
来源:浓江农场有限公司
作者:张久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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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完善以家庭农场为基础、大农场统筹小农场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为加强浓江农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耕地承包租赁管理,规范耕地承包租赁行为,防范耕地承包租赁风险,根据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耕地承包租赁管理有关制度及分公司关于耕地承包租赁相关指导意见,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北大荒集团、建三江分公司党委各项决策部署,贯彻“三大一航母”新发展理念,以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为统领,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抓好科学技术创新应用,努力当好国家粮食安全的“压舱石”,为“农业领域航母”添能赋力,奋力谱写公司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耕地,是指公司管理界限内的耕地及可垦荒地;耕地承包租赁,是指公司与家庭农场签订耕地承包租赁合同,家庭农场承包公司耕地资源从事种植业生产,并向公司上缴生产承包租赁费。
第三条 公司实行以统一经营管理为主导,家庭农场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垦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国有农场等农垦企业,国有农场对权属内的国有土地资源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公司授权管理区通过对权属内的耕地资源性资产的发包经营和生产服务,统一组织、指导、管理本管理区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家庭农场、联户家庭农场是双层经营的生产经营主体,通过承包租赁方式取得耕地资源性资产的经营权,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四条 在耕地资源配置方式上推行以基本田、规模田为主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即“两田”制。超龄退出(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前)以及其他退出承包(租赁)的耕地,农场有限公司收回按“机动地”进行管理。实施“基本田货币化补贴,规模田和机动地按不同方式发包”的耕地承包办法,并实行不同的承包租赁价格。
一、耕地承包租赁顺序。坚持公司员工承包耕地优先原则。耕地资源配置顺序为:先公司员工,后非公司员工,同等条件下原承包方优先。
二、耕地配置方式
(一)基本田
1.基本田的分配对象
严格执行集团总公司规定的基本田政策。2016年以前享受的,按原规定执行。
2016年及以后实行新办法即自2016年起新增基本田人员只有两种情形:一是原享受基本田补贴人员的子女(农业职工家庭成年子女),单独立户且单独承包耕地的;二是公司员工原来未承包耕地现在实际承包的。这两种情形都必须具有农场户籍(2019年3月31日以后外迁落户的不在本范围)、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指男在18周岁-60周岁,女在18周岁-50周岁)的,连续在农场居住一年以上且达到集团规定的规模种植面积(承包耕地承包租赁合同面积水田150—300亩)。
2.有以下情形之一不享受基本田
(1)有工资性收入人员(含公司在职管理人员、离退休人员、已纳入社会保险享受养老待遇的灵活就业、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
(2)虽然有劳动关系在公司,但不在公司居住,或者长期(一年以上)不归的员工视为在册不在岗,不能分配基本田。
(3)已经承包五荒和长期固定地、养殖水面、退耕还林地享受补贴的人员。
(4)从事工商运建服等其它非农产业从业人员。
(5)公司员工和居民的在校就读子女。
(6)已在农村分配耕地的落户农民。
(7)达到退休年限或超过法定劳动年龄。
(8)符合享受基本田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申报、验证手续的人员。
公司相关部门审核事项:
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第(1)(7);
合规风控部负责审核五荒长固地人员;
农业发展部—畜牧负责审核养殖水面人员;
农业发展部—林业负责审核享受退耕还林地补贴人员。
3.基本田货币化标准。符合基本田条件人员分配水田人均8亩。基本田暂按正常发包地收取承包费。二次验证后,基本田货币化按照规模田亩基础价与财务测算的亩自身受益费用(公司财务按实际总收费面积测算)差额发放。
4.基本田申报与发放验证。基本田申报:基本田申报时间与耕地承包租赁合同签订同步,在规定时间内,符合享受基本田人员在北大荒集团土地承包APP申报操作成功后执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完善本人基本田申报手续,时限在耕地承包租赁合同签订完毕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基本田货币发放:基本田货币发放前需对初审合格后的申报人员进行发放认证。完成时限9月30日前。基本田无论申报与验证,管理区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初审汇总及上报各相关部门复核,复核后结果及基本田相关材料报公司合规风控部备案。
5.管理区分别对申报审核结果及发放认证复审结果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期不能少于七天。
(二)规模田
1.规模田承包对象。规模田承包对象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场户籍的本场员工、居民及其他人员。按北大荒建办文〔2022〕24号、浓办文〔2022〕17号文件规定:在职及内退职员级以上管理人员(含职员级),不允许承包或以他人名义承包农场耕地。
2.公司向家庭农场收取承包租赁费、以及其他费用,收取标准一年一定,由从业者(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确定。耕地承包合同一年一签,期限自耕地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当年10月30日止。
3.规模田承包租赁费拟标准:
(1)2019年3月31日以前具有本场户籍的公司员工和居民正常发包规模田承包费标准:水田承包基础价每亩390元。
(2)2019年3月31日以后外迁落户的居民及其他人员正常发包规模田承包费标准:水田承包基础价每亩440元。
(3)旱田:参照市场价格竞价发包(基础价格水旱同价)。
(4)2021年新增面积承包费基础价:正常发包承包基础价优惠24%。即:2019年3月31日以前具有本场户籍基价标准296元/亩;2019年3月31日以后外迁落户的居民及其他人员334元/亩;已享受差额优惠不再享受种植者补贴以外的其他有关农业补贴。2023至2026每年优惠额度递减12%,2027年恢复正常发包承包费标准。
(5)2024年新增耕地承包费基础价:水田延续2021年新增耕地发包政策,优惠政策期限不超3年,正常发包承包基础价优惠48%,以后年度优惠比例年递减12%。即:2019年3月31日以前具有本场户籍基价标准203元/亩;2019年3月31日以后外迁落户的居民及其他人员229元/亩。已享受差额优惠不再享受种植者补贴以外的其他有关农业补贴,2027年恢复正常发包承包费标准;旱田无优惠。
(6)其他收费标准:
①五荒、长固地收取道路及水利设施建设维护费10元/亩。
②大棚占地使用费:按照建设设计标准:60米*6米150元/栋;60米*12.5米300元/栋;100米*12.5米400元/栋。
③耕地承包租赁合同变更竞价:原承包户单方申请解除承包租赁合同或是放弃继续承包,公司重新竞价发包的耕地。竞价承包确认后,承包费标准自竞价成功后各年度均执行竞价确认的承包费标准,公司今后调整其他正常承包费标准,调整后正常发包地承包费标准低于竞价承包费标准时,竞价地承包费标准不做调整。
本场户籍(2019年3月31日前落户浓江农场)的居民超过法定劳动年龄退出且由在公司务农子女(2019年3月31日前落户在浓江农场且在建三江范围内居住)继续承包的,面积在300亩以内的不调整,超出300亩的面积竞价发包正常发包承包租赁费标准增加50元/亩。
其他超过法定劳动年龄退出耕地承包的竞价底价:正常发包承包租赁费标准增加50元/亩。
非超龄退出地竞价底价:(1)本场户籍退地本场户籍竞包,正常发包承包租赁费标准(390元/亩)增加50元/亩;(2)本场户籍退地非本场户籍竞包,正常发包承包租赁费标准(440元/亩)增加70元/亩;(3)非本场户籍退地本场户籍竞包正常发包承包租赁费标准(390元/亩)增加70元/亩;(4)非本场户籍退地非本场户籍竞包正常发包承包租赁费标准(440元/亩)增加70元/亩。
④晒场使用费:集中水泥晒面 30 元/延长米;集中土晒面 10 元 /延长米。
第五条 五荒、长期固定地实行辖区管理,公司授权委托管理区进行管理。五荒、长期固定地合同期内执行原合同,原则上不予变更承诺,到期后纳入机动地管理,面向社会竞价发包。
第六条 承包租赁费收缴。耕地承包租赁合同签订时,承包户以货币或委托银行支付方式一次性足额缴纳承包租赁费。承包户规定时间(职代会后两个月内)内不能足额上缴承包费视同承包户放弃继续承租耕地,耕地公司另行发包。
第七条 管理区辖区内耕地整地块发包,原则上不允许拆分地块。
第八条 耕地承包租赁资质审验制度。管理区主任为耕地承包租赁资质审验负责人并承担责任。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发包:在职及内退职员级以上管理人员;超出法定劳动年龄人员、不具备两自理能力的人员、不认可公司耕地承包租赁政策人员、上年不履行耕地承包租赁合同人员、不遵守《浓江农场有限公司现代化大农业提升发展工作方案》及公司相关的农业措施和农业制度的人员、无理访缠访、闹访、以访谋利,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人员、江水灌溉区域内拒不引水灌溉人员。
第九条 严禁耕地承包租赁方利用耕地承包租赁合同对外抵押、入股等与耕地承包租赁无关的行为。利用耕地承包租赁合同对外抵押、入股等一切与耕地承包租赁无关行为,一经核实终止耕地承包租赁合同、取消其耕地承包租赁资格,当事人法律、经济责任自负。
第十条 耕地承包租赁合同继续坚持“五个一致”原则,即:承包租赁人的合同签名、承包租赁费的交款人、小额农贷的申贷对象、各类惠农补贴和涉农保险的受益人保持一致。
耕地承包租赁合同是发放各项农业补贴的依据。
第十一条 严禁公司管理人员未经公司授权以公司名义或管理人员身份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借款、融资或出具证明,如有担保、借款、融资或出具证明的纯属个人行为,法律、经济责任自负。
第十二条 严禁公司、管理区各级管理人员向承包者推销、摊派统供以外的各类生产资料,由此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后果,法律、经济责任自负。
第十三条 为降低农业灾害风险,提高农业防灾减灾能力,确保农业稳产增收,鼓励种植户积极参加政策性阳光农业保险。公司正常发包面积内,种植户缴纳政策性农业保险费个人部分后,公司为其承担企业应承担部分政策性农业保险费。
第十四条 旱田及准备旱改水的正常发包耕地只对具有本场户籍的本场员工、居民发包。
第十五条 耕地承包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每亩20元(无息),上年未履约项被扣除部分耕地承包租赁合同签订时补齐。承包方完全履行耕地承包租赁合同,耕地承包租赁合同期满且下年继续承包耕地,耕地承包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自动转入下一年;承包方未完全履行耕地承包租赁合同,耕地承包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按未履约项扣除。承包方完全履行耕地承包租赁合同,耕地承包租赁合同期满下年不在继续承包耕地,耕地承包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全额返还。
第十六条 继续完善耕地管理,所有耕地必须纳入耕地台账管理,耕地承包租赁合同地号名称必须与耕地台账相符,耕地发包面积按照耕地台账签满签严。本轮耕地发包按照新耕地台账进行。国家项目及公司自筹资金农田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及其他确需变更现有耕地台账的事项,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单位附图详细说明,申报董事长批复至主管部门组织核实,核实结果报请董事长审批后方可调整。管理区有保护、监督、管控辖区内耕地、林地、湿地、水面、草原等资源性资产的责任。管理区资源性资产变动或调整,必须事先报公司耕地资源管理部门(资源管理部),资源管理部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变动。公司根据需要择期对权属内耕地资源进行核查,并建立耕地保护层级责任机制,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在土地承包过程中涉及高标准农田、浓鸭涝区治理、勤得利灌区二期骨干工程等国家建设项目的地块,种植户要积极配合项目规划设计及施工建设,对拒不配合的种植户取消其土地承包权。
第十七条 耕地承包租赁合同签订前,管理区应将耕地承包租赁合同文本、耕地台账及承包户需遵守的有关农业生产制度事项等进行公开、公示且宣传到位,确保承包户对耕地承包租赁合同内容及其他相关事项有充分的了解。
第十八条 耕地承包租赁合同签订。
公司制定统一文本的耕地承包租赁合同,合规风控部作为耕地租赁合同管理部门组织签订耕地承包租赁合同及签订后的备案工作,对管理区耕地承包租赁合同签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耕地承包租赁合同纠纷处理,对耕地承包租赁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提出处理意见。
“北大荒农服”平台是集团各级农业生产经营业务线上运行的唯一载体,农场土地承包信息采集、耕地承包租赁合同签订、缴费和线上农贷等业务操作及数据运营,应通过“北大荒农服”平台进行。耕地承包租赁合同以家庭农场为单位签订,由管理区按管理软件要求负责组织采集家庭农场代表人及家庭成员指纹、签字和身份证等信息。耕地承包租赁合同签订采取实名制,户主本人(即家庭农场代表人)签订耕地承包租赁合同,不得代签、挂签。耕地承包租赁合同后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报公司审批备案后生效。耕地承包租赁合同一年一签。未经公司同意,种植户不得擅自改变耕地承包租赁合同作物品种。种植户种植非耕地承包租赁合同约定的作物品种,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亩200元,同时耕地承包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取消承包户下一年度耕地承包资格,因此所导致的一切后果或损失,乙方自行全部承担。
耕地承包租赁合同签订时间:公司规定期限签订完毕耕地承包租赁合同,一般不应超过职工(员工)代表大会会议后2个月。公司规定期限内未签订耕地承包租赁合同、未足额缴纳约定承包租赁费,视同原承包方自动放弃承包,返还除耕地承包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以外的个人预交款项,耕地重新发包,由此造成的损失原承包方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耕地承包租赁的责任划分。公司授权管理区负责管理区内耕地发包,管理区按公司授权依照耕地台账对本管理区辖区内耕地进行发包, 履行耕地承包租赁合同的签订、基本田的审验申报等审查、管理职责。管理区应及时向耕地承包租赁管理部门通报耕地承包租赁管理情况,管理区对耕地承包租赁合同的签订、基本田审验申报等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及耕地承包租赁合同履行情况负全责。
管理区耕地发包责任划分:管理区主任为耕地发包第一责任人,负责耕地发包全面工作,对承包资质的审查、申报基本田人员资质审验及耕地承包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管理区统计负责耕地台账的管理,核对地号名称与面积,对耕地承包租赁合同的地号名称、面积的准确性负责,没有明确耕地台账管理人员的管理区由管理区主任负全责;会计负责签订耕地承包租赁合同,对耕地承包租赁合同附件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是否本人签署耕地承包租赁合同真实性、承包租赁费的足额缴纳负责。
对不按规定程序、标准签订耕地承包租赁合同或在签订过程中弄虚作假,特别是代签、挂签耕地承包租赁合同、转租转包耕地、违规套取基本田补贴等,管理区主任、经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 承包耕地不允许私自流转,承包方将其承包的耕地擅自转包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流转,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签订的耕地承包租赁合同、无条件收回发包的耕地,且下一年度不予向其发包耕地。因此给公司和私自流转耕地受让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方全部承担。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超过法定劳动年龄,应退出耕地承包租赁,其在公司从事农业行业的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没有子女延续承包的面向社会竞价发包。
第二十二条 耕地承包租赁合同到期后,原承包方放弃耕地承包租赁权不在继续承租,需在规定时限内(原合同到期一个月内)通过管理区在北大荒集团土地承包系统APP上提交《放弃承包权申请》,同时将耕地交还公司。管理区汇总申报财务部门,对原承包人是否欠付公司款项,是否偿还金融机构贷款进行审核,确认其已清还贷款及各类欠款,管理区方可按照公司耕地承包租赁政策进行竞价发包。
第二十三条 耕地竞价发包。管理区按照公司授权,负责竞价发包具体事宜,利用管理区民主大会制度,发挥员工群众民主监督作用。管理区《竞价发包方案》必须经公司合规性审查批复,管理区民主大会讨论通过,报备公司工会后方可执行。竞价发包由管理区和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实施竞包。竞价发包程序要规范、形式要公开、操作要公平, 因程序不规范、形式不公开、操作不公平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后果,由管理区主任负主要责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竞价发包对象顺序:先公司员工、后非公司员工。
第二十五条 竞价承包租赁费按照竞价后产生的标准确定。参与竞价者首先交纳每亩150元的竞价保证金至公司财务,竞价成功后,竞价保证金抵顶承包费,足额交纳承包租赁费及其他应预交款项后签订耕地承包租赁合同;竞价未成功返还个人竞价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管理区竞价发包的一般程序:
1.管理区制定的《竞价发包方案》必须经公司合规性审查批复,本单位职工民主大会讨论通过,报公司工会备案(时限应在职代会召开前)。
2.收集退地申请,归集需竞价发包地号信息,上报公司竞价发包组汇总信息后面向全公司统一发布竞价公告。(完成时限应在 耕地承包租赁合同到期后10天内)。
3.接收竞包报名,初审人员资质及保证金缴纳情况,收集完毕形成初步意见后报公司竞包组复审。
4.召开竞价发包大会,最少邀请发包小组两个成员部门参加。
5.公告竞价结果、签订耕地承包租赁合同。
第二十七条 成立北大荒集团黑龙江浓江农场有限公司耕地经营管理委员会即竞价发包小组。
主 任:隋玉滨 张才民
副主任:勾连颖 张玉军 李宏岩
成 员:张月伟 姜鸿雁 尹世亮 刘忠玉 孙纪峰
张念勤 赵秀杰 各管理区耕地经营管理委员会
成员单位:各管理区 财务管理部 人力资源部 审计部
合规风控部 资源管理部 纪 委 工 会
综合办公室 社会稳定办
竞价发包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合规风控部,协调竞价相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自职代会通过之日起实施,本方案与国家法律和上级文件精神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和上级文件规定执行;以前年度与本方案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因改革和发展需要,在上级出台新的规定时,按上级政策实施。
一审:冯金明
二审:高鹏飞
三审:任俊青